增值稅新稅率將在4月1日執行,問題來了,4月以后還能開具16%的發票嗎?
我們先來看看政策:
我們減稅規模是比較大的,今年下決心要進行更大規模的減稅降費。把增值稅和單位社保繳費率降下來,減稅降費紅利近兩萬億元。這可以說是應對當前經濟下行壓力的一個十分重要的關鍵性舉措。
4月1日就要減增值稅,5月1日就要降社保費率,全面推開。我看還沒有其他辦法比這種辦法給企業帶來的感受更公平、更有效。
幾個重點要把握:
須知:增值稅稅率調整16%降至13%、10%降至9%
涉及行業:所有適用16%降至13%、10%降至9%
涉及企業:一般納稅人(不是16%/10%,但是影響進項取得)
如何開票:跨期合同/項目處理,如:某2018年初建筑項目現在未完工涉及同時適用11%、10%和9%
如何調價:下面17%調至16%等法院判決案例給予參考
合同條款:條款應該包含內容、條款參考等
進項抵扣:跨期抵扣/加計扣除抵扣
1 問:4月1日增值稅率就下降了,4月份后還能開具16%的發票嗎?
答:可以的。
只要是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在4月1日之前的銷售業務,即便是4月份之后開具發票,仍然適用16%的增值稅率。
對于4月1日之前發行并生效的一般納稅人,開票軟件升級之后,還可以使用16%和10%稅率補開藍字發票、開具紅字發票;對于4月1日之后生效的一般納稅人,無法使用16%和10%稅率。
2 提醒:4月1日前,務必完成開票軟件升級!
為確保一般納稅人能夠如期順利開出13%、9%稅率的增值稅發票,請使用增值稅發票稅控開票系統的納稅人在4月1日前進行升級。
1、13%與9%編碼調整
2019年4月1日,啟用稅率調整,老用戶更新編碼時有提示“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將16%增值稅稅率調整為13%,將10%增值稅稅率調整為9%”(此提示只顯示一次);新用戶不顯示相關提示。
2、總局商品編碼版本更新到32.0
3、匯總表設置稅率處,新增13%與9%兩欄
第一張圖是開票軟件系統默認顯示的稅率,大家可以根據自己的業務情況選擇想要的稅率。
4、4月1日-4月3日每次登錄開票系統均會提示“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增值稅16%和10%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3%和9%”,勾選左下角不再顯示。
升級準備要點
升級注意事項:
1.確保計算機處于聯網狀態;
2.登錄開票軟件前,先將殺毒軟件退出;
3.登錄開票軟件前,檢查稅控盤連接是否正常;
4.建議先進行數據備份,以防數據丟失。
升級方式:
方式一:服務器推送自動升級。
方式二:自行手工下載升級。
升級常見問題
1、什么時候可以開始升級?4月1日開始還是現在就可以?
答:從今天開始可以升級軟件到最新版本v2.0.29 190318版本,稅收分類編碼到4月1日打開電腦,會更新到32版本。
2、本次升級,稅控設備硬件是否也需要升級?
答:稅控設備硬件不需要升級處理。
3、原來的商品編碼庫,是否需要重新賦碼?
答:開票軟件升級后,4月1日零時后重新進入軟件,稅收分類編碼將自動更新,即16%稅率更新為13%稅率,10%稅率更新為9%稅率,無需再重新賦碼。
4、開票軟件升級到最新版本,稅收分類編碼還顯示16%或10%的稅率嗎?
答:4月1日之前稅收分類編碼還是顯示16%和10%,4月1日零時開始進入開票軟件稅收分類編碼顯示13%和9%。
5、開票軟件升級到最新版本之后,是否能直接開出13%和9%稅率的發票?
答:4月1日零時后才能開出新稅率的發票。
6、開票軟件已升級,4月1日之后是否還可以開具16%和10%稅率的發票?
答:對于4月1日之前發行并生效的一般納稅人,開票軟件升級之后,還可以使用16%和10%稅率補開藍字發票、開具紅字發票;對于4月1日之后生效的一般納稅人,無法使用16%和10%稅率。
1 問:稅率下降,合同怎么簽呢?
可以借鑒之前做法,給大家找了兩個因為增值稅稅率調整打官司的“判決書”!
案例參考一:
遠鵬電氣(北京)有限公司與廣東迪控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民事 判 決 書
(2018)京03民終15245號
關于遠鵬電氣公司主張的應予扣除的增值稅稅率變化導致的貨款差額。《采購合同》約定的貨款金額包含17%的增值稅稅率金額,訴訟中雙方認可自2018年5月起稅率自17%減少為16%,則針對遠鵬電氣公司尚未付款且廣東迪控公司未交付增值稅發票部分貨款,遠鵬電氣公司有權要求扣除相應稅率變化導致的貨款差額。遠鵬電氣公司的相應答辯意見,于法有據,一審法院予以采信。經一審法院核算,廣東迪控公司應向遠鵬電氣公司支付貨款288629.55元(291545元-2915.45元)。
案例參考二:
林鳳與蘇州旭高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018)蘇0505民初3520號
原告林鳳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按照合同開具增值稅發票(金額1460989.63元、稅額146098.96元、稅率10%,總價為1607088.59元);2、判令被告退還14610.41元總房價(已扣除546元)(補充:因增值稅稅率調整而產生的稅差);3、判令被告退還132.82元代收契稅;4、判令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蘇州旭高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辯稱,第一、原被告簽訂的《蘇州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四條明確約定,本合同約定的總房價款除面積差異的原因根據第八條處理外,不再做變動,表明關于總房價款的調整因素僅限于房屋面積發生差異這一情形。
本院認為,開發商因銷售商品房而產生的增值稅稅款系開發商的經營、銷售成本之一,開發商在計算商品房的成本時將其考慮在內無可厚非,但原被告已經通過合同第四條作出固定房屋總價款的意思表示,且補充條款第23條第5項的約定并不具有降稅即降價的意思表示,故在沒有降稅降價明確約定的情形下,被告是否繳稅、繳稅的具體金額、種類對于房屋總價款不產生任何影響;換句話說,如果增值稅稅率并非下降而是上調,對房屋總價款亦無影響;
本院認為,開發商因銷售商品房而產生的增值稅稅款系開發商的經營、銷售成本之一,開發商在計算商品房的成本時將其考慮在內無可厚非,但原被告已經通過合同第四條作出固定房屋總價款的意思表示,且補充條款第23條第5項的約定并不具有降稅即降價的意思表示,故在沒有降稅降價明確約定的情形下,被告是否繳稅、繳稅的具體金額、種類對于房屋總價款不產生任何影響;換句話說,如果增值稅稅率并非下降而是上調,對房屋總價款亦無影響;
綜上,本院認為,因涉案商品房銷售而產生的應稅銷售行為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由11%降為10%后,不影響涉案房屋的總價款,現房屋總價款因面積差異原因變動為1621699元,被告根據上述價款開具增值稅發票及收取契稅的行為并無不妥,故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林鳳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68元,減半收取84元,由原告林鳳負擔。
總結:同樣因為稅率調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規定,自2018年5月1日起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7%、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但是判決結果不一樣:
案例一是合同約定了稅率所以要調價;
案例二買房子的是總價因此不調整總價。
2 提醒:面對稅率下降,企業簽訂合同應注意的8個涉稅點
注意點1:
設置稅收政策變化特別條款。
增值稅雖是價外稅,但是與定價也存在密切關系,通常也是談判重要考慮事項,4月1日前后簽訂合同中,需要就增值稅稅率下調事項進行明確,避免引發糾紛,當然這種民事約定不得違反稅收法律法規文件的規定。
注意點2:
關注合同生效及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簽訂合同不代表合同立即生效,同時需要關注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如財稅〔2016〕36號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注意點3:
交易價款或報酬應含稅。
從商業交易的慣例來看,交易價款應該包含稅款,合同中明確交易價款為含增值稅價款,可以減少交易雙方圍繞增值稅可能發生的爭議,尤其在稅改頻繁期間。
注意點4:
明確交易方納稅人身份。
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在增值稅計稅方法、稅率(征收率)上存在差別,交易合同中應明確納稅人身份,必要時可將營業執照復印件、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復印件作為合同的附件,明確開票類型、開具日期、送達期限等內容。
注意點5:
取得合法有效抵扣憑證。
取得不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其他合規抵扣憑證或者不合規,對受票方都會造成法律和經濟損失,可考慮將增值稅發票的取得和開具與收付款義務相關聯,并就開具發票所造成的違約行為約定違約金、損失賠償金。
注意點6:
注意合同標的、數量、質量變更的稅務處理。
如果合同標的發生變更,則可能涉及到混合銷售、兼營的風險,納稅人需要關注發生的變更是否對其有利,必要時,需要在合同中區分不同項目的價款。
注意點7:
價外費用的定性。
增值稅納稅人的銷售額,不僅包括價款,還有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各種性質的收費,建議與價款沒有關聯的費用可以簽訂獨立合同,避免被課稅。
注意點8:
注重三流一致,防范虛開風險。
三流一致,三證統一,合同與企業的賬務處理相匹配,合同與企業的稅務處理相匹配,合同與企業發票開具相匹配,使得法律憑證、會計憑證和稅務憑證的三證統一。
3 附一圖了解減稅降費清單